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曾榮圭
相 對 人 蔡正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785.1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3875.1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