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8年度,24號
SCDV,108,司家催,2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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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周玉寬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周玉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6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路○段00巷0弄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周玉寬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報明債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及承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周玉寬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周玉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玉寬為聲請人轄管退除役官兵 ,於民國108年6月22日死亡,留有遺產,因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 1項、第3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 ,特聲請准許對該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及債權人、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限期內為繼承、報明債權及 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亡 故退除役官兵遺留財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安養機關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住 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於亡故 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定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命其於期限



內承認繼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 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 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 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 1項、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資料列印、除戶戶籍謄本(以上均 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本院依職權函請戶政事務 所查詢被繼承人配偶鍾海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相關資 料,亦查無所獲,此有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
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 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3 項及第4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依 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為之公示催告準用之 ,亦為同法第139 條所明定。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報明債權、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及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第4 項所示。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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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