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祐瑋
債 務 人 林毅凱
債 務 人 黃采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祐瑋於民國97年及10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毅凱及黃采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
計新臺幣(下同)233,415元,其中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
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
,共動用2筆,合計63,230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
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
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8年
09月0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
年率0.5%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林祐瑋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毅凱及黃采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0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祐瑋、林│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3087 │毅凱、黃采│2月19日起 │9月02日止 │一五 │
│ │元 │婕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3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祐瑋、林│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3087 │毅凱、黃采│3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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