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徐敏眞
債 務 人 徐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敏真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徐玉興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5,4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3月2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4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45,45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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