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何志皓
債 務 人 張儀欣
一、債務人何志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張儀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
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
』,合先敘明。
二、查債務人何志皓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邀同債務人張儀
欣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0元整,並約
定於民國124年11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年加0.7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
1.84%)。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
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
,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
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如證物1)。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5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
本息及計至民國108年8月27日之違約金共3,234元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
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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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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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志皓、張│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 │
│ │941329│儀欣 │108年5月20日│ │ │
│ │1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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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志皓、張│自108年12月2│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941329│儀欣 │1日起 │ │之二十計算違約│
│ │1元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九期,如債權人│
│ │ │ │ │ │就債務人何志皓│
│ │ │ │ │ │之財產強制執行│
│ │ │ │ │ │無效果時,由債│
│ │ │ │ │ │務人張儀欣連帶│
│ │ │ │ │ │清償。 │
│ │ │ ├──────┼──────┼───────┤
│ │ │ │自108年8月28│至108年12月2│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日起 │0日止 │之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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