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21號
SCDV,108,司促,7321,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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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2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梁嘉倫即梁茂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梁嘉麒即梁茂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梁艾玲即梁茂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梁嘉明即梁茂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嘉明即梁茂欽之繼承人於繼承梁茂欽所得之遺產範
  圍內應與債務人梁嘉倫即梁茂欽之繼承人梁嘉麒梁茂
  之繼承人、梁艾玲即梁茂欽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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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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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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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13元(其中計│94.2.16~104.8.31 │19.99 │           │
│ │息本金10,074元)├─────────┼───┤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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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