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82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開德、蔡旺、王潭、黃氏月嬌等人之繼承
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僅提出聲請狀,惟未載 明債務人究為何人及其住居所地址及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 ,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及其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 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為何人?㈡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 人所提之聲請狀未提出得以請求債權之證明文件)。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