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汪培值即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 聲報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 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 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08年8月7日向本院聲報漢晶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 收支表及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司字第104號受理在案,惟該公司因尚有欠稅未結 ,致前揭清算完結案件尚未終結一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4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是漢晶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既因尚有欠稅而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 院指定其為漢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之管理人,即無所據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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