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89號
SCDV,106,訴,889,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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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劉黃瑞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黃燕霖 

      陳黃玉蓮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

法定代理人 林利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 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丁部分面積一九七點0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被告黃燕霖與原告劉黃瑞香共同取得,並由其等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丁部分面積一九七點0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被告黃燕霖與原告劉黃瑞香共同取得,並由其等分別依應有部分一九七0七分之三一0七、一九七0七分之八三00、一九七0七分之八三00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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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