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806號
SCDM,108,竹簡,806,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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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謙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謙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最末行所載「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應更正 為「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一 )所載「被告謝謙翔於偵訊中之自白」,應更正為「被告謝 謙翔於偵訊中之供述」、證據(三)所載「被告之兵籍表(一) 」,應補充為「被告之兵籍表(一)、(二)」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謝謙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 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所為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健全及公平 性,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屬不該,並 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年紀尚輕、素行尚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所載)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548號
被 告 謝謙翔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謙翔為役男,新竹縣政府於民國108年1月8日送達新竹縣 108年第e0087梯次108年1月4日府民兵字第10703942 70號陸 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予謝謙翔本人收受。謝謙翔明知 該徵集令規定應於108年1月23日上午7時30分至新竹縣竹東 鎮公所3樓會議室集合出發,至陸軍步兵第104旅報到入營接 受常備兵之訓練,惟謝謙翔意圖避免徵集,未依徵集令之指 示遵期至上址集合,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謙翔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108年第e0087梯次108年1月4日府民兵字第000000000 0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三)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8年4月17日竹鎮民字第1082300110號新 竹縣竹東鎮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被告之兵籍表(一)及 新竹縣竹東鎮108年第e0087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 各1份。
二、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現役徵集 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 依 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 寶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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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