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46號
SCDM,108,交訴,4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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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笠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笠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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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