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第7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金津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 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因告訴人穆建菖業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