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21號
PCDA,108,簡,121,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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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訴訟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美光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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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