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訴訟代理人 林盟富
訴訟代理人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美光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