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69號
PCDV,108,除,369,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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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北澤衛生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謝宏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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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鄧萬興 │新北市樹林│107年10月26 │70,702元 │FA4198009 │ │
│ │ │區農會 │日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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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