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銀發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曲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金字第130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玖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