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丁俊添
被上訴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
萬元(計算式:225,000 元×107 年12月1 日起至118 年8 月15
日止共44個月=9,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肆萬
捌仟伍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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