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2號
PCDV,108,重訴,122,2019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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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祥 
      張竹軒 
      張泳思 
      張小珊 
      陳淑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莊白梅
輔 助 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
為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萬零壹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伍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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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