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蕭明傳
被 上訴人 張原榮
廖良殷
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亞漩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萬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