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31號
PCDV,108,訴,931,2019092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蕭明傳 
被 上訴人 張原榮 
      廖良殷 
      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亞漩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萬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貳仟陸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