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5號
PCDV,108,訴,465,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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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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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