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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