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5號
PCDV,108,訴,285,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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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楊子芳(原名:楊孟慈)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夢麟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森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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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