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 5360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5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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