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13號
PCDV,108,訴,1813,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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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3號
原   告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鈞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李玉玟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並以李玉 玟為被告,然並未提出其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戶 籍謄本等資料,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訴訟。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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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