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旻謙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雅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8 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