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68號
PCDV,108,訴,1268,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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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秀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9
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
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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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