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劉聰吉
劉怡禎
劉建豪
上列共同兼
法定代理人 鄭如慧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陳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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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高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上列原告等四人與被告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劉聰吉新臺幣(下同)2,233,839 元、原告鄭如慧25
萬元、劉怡禎15萬元、劉建豪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2,783,8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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