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臺灣伊貝兒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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