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被 告 林錦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1,885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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