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52號
PCDV,108,補,1552,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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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謝元明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
77條之10定有明文。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
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
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為:1.確認原告與被告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民
國108 年3 月5 日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82,00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付原告952,039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4.被告應自108 年3 月5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
10,92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經核原
告上開4 項聲明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
定意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第一項聲明確認兩造間
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10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8
2,000 元,即年薪2,184,000 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
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40,000元(計算式:2,184,00
0 元×10年=21,8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192 元
;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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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