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李鑫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5,30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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