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林聖翔
王明裕
黃陸鑫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板橋聖奉媽祖慈善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