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8號
PCDV,108,補,1528,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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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林聖翔 
      王明裕 
      黃陸鑫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板橋聖奉媽祖慈善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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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