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福建省鼎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斌毅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74,211.21元,依原告民
國108 年8 月26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1
.68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7,011 元(
計算式:274,211.21元×31.68 =8,687,011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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