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11號
PCDV,108,補,151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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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余采樺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豪蘇峯毅及蘇俊寅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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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