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余采樺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子豪、蘇峯毅及蘇俊寅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