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李貴華
被 告 陳怡妙
被 告 王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