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四季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祥睿
被 告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計算式:42萬元+
21萬元+9 萬元=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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