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2號
PCDV,108,補,1282,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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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四季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祥睿 
被   告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計算式:42萬元+
21萬元+9 萬元=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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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