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柯陳川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柯陳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鈞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4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 2 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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