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50號
PCDV,108,消債清,150,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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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蕭捷文
非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 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 ×51×10=4,08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 泛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 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 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 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8月12日迄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 清算前2 年即106 年8月12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號?是否為自用住宅?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是否仍以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 條及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其每月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以新北市108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 17,599元「概括全部」為計算?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8 月12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8月12日 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 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 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解約金數額部分則請聲請人向各投保保險公司詢問)┌──┬───┬────┬────┬────┬──────┬──────┐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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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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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 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 人聲請前1 日(即108 年8 月11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 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 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 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 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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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