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羅文玲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件: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8 人×10份×43元=3,440 元);並指定倘預 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 存摺封面影本)。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四、又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聲 請人提出原協議書,並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 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若有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還 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 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3 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 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 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 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 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再請聲請人說明登記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2 樓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登記於此?六、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 自106 年6 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 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母親李美玉、女兒李育禎、 李育瑄,雖陳稱每月實際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用5,000 元,及 女兒李育禎(未成年)、李育瑄之扶養費各5,000 元,惟仍 請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提出 該受扶養之人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並請一併提出母親李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單據證明);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即聲請人 有無兄弟姊妹需共同扶養母親李美玉。又配偶李英誌是否有 協助分擔未成年子女李育禎之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 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配偶李英誌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算清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6 年6 月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 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 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 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 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 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 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是否仍為「富邦 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若否,請陳報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 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 、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08 年6 月25日起至 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 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 少提出「最近3 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 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 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6 月迄今,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6 月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並提出相關扣新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 額為何。
十五、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