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李宜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440 元(即依聲請人之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 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8 ×43×10=3,440 )。 請補提更生聲請狀應附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以上表格必須詳實記載),並提出 聲請人105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子女,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前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銀行申請債務協商而協 商不成立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及所有相關文件。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鳳皇租賃企業社、孟 星租賃企業社之負責人,現擔任孟星租賃有限公司之董事 ,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1.鳳皇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有限公司, 目前之資產為何?
2.鳳皇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企業社、孟星租賃有限公司於
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 年間(即103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臺北市○○區○○ 街0 段000 號3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 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 國106 年6 月20日起至108 年6 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 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家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單 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 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扶養父、母,則請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之事實之證 明文件(例如以父、母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 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 定對父、母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父、母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 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 號、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每月可固定提出多少金額清償債務)。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 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8 年6 月1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6 月20日 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 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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