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24號
PCDV,108,消債更,324,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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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富泉 
代 理 人 沈巧元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人 蔡維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5人,並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5×43×10=645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 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並應盡可能 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 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4月3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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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