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181號
PCDV,108,消債更,181,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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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品叡(原名陳怡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3人,並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43×10=5590】);亦應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書」、「債務人清冊」。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分別向債權人江佩芬陳芬琛、顏巧美、 陳牧霖陳牧毅借貸2萬元、60萬元、60萬元、30萬元、30 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積欠佑康牙醫診所診療費用 97萬3000元之最新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巷0弄0號3樓G室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並應提出108 年3月至8月之薪資單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 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實 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 、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 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06年4月1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 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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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