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8年度,92號
PCDV,108,家聲抗,92,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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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92號
抗 告 人 詹曜銘
      詹閎善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宗軒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8 年8月6日所為108年度家救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之108年度家救字第 260 號裁定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上開規定, 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嘉宏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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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