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魏文康
聲 請 人 魏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 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 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魏新桂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死亡 後,聲請人即被繼承人子女魏文康、魏玉琴向本院陳報被繼 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86號進行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3月20日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查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已屆滿,聲請人依法應於前開期間屆滿 後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然因被繼承人生 前財產債務關係複雜,聲請人仍須時間查詢釐清,且現與債 權人協商相關清償方案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 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並提出本院107年 度司繼字第586號民事裁定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上開書證影本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586號卷宗查閱屬實, 堪信為真。從而,本件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償還債務狀況 期限,核無不可,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