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699號
PCDV,108,司繼,2699,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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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99號
聲 請 人 朱時華 
      徐麗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顯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11樓之2)之父、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8 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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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