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874號
聲 明 人 古婖慧
法定代理人 古俊賢
盧翠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 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古婖慧係被繼承人古明興之孫,被繼 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3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31 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依卷附繼 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古俊男、古俊賢、古秀鳳、 古秀月、古秀珠五人,除古俊賢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另 為准予備查外,尚有古俊男等人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 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 存卷可參。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 等較近之子輩古俊男等人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 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