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407號
PCDV,108,司繼,140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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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林榮宥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林憲煌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憲煌生前最後設籍住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 ,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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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