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237號
PCDV,108,司繼,1237,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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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37號
聲 明 人 羅唯允 
法定代理人 鄒孟潔 
      羅際亦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羅唯允為被繼承人林澄彩曾孫,因被 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曾孫,被繼承人於108年3月21 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依卷 附繼承系統表、陳報書狀及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 林慶怡、林慶芝、林慶彰及孫子女羅際任、羅際亦、羅際竹 、俞克融、林正翔及曾孫羅唯允,除林慶怡、林慶芝、林慶 彰、羅際亦、羅際竹、俞克融、林正翔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且另為准予備查外,尚有羅際任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 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存卷可參。是 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孫輩 羅際任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羅唯允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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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