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梁嬌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 民國102年5月6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 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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