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8年度,189號
PCDV,108,司簡聲,18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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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雲塗料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向相 對人山雲塗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臺南市善化區 六分寮28號)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8 年 8 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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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雲塗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