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57號
PCDV,108,司執消債更,57,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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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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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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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林素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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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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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7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8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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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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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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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12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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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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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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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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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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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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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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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8年2月25日以10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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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字第28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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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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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800元,共計6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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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期,總清償金額為201,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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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7,683,049元之2.62%,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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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2,428,500元之8.3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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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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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60,0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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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生活費用321,744元後,僅餘38,256元,低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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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01,600元。另參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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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汽車一部(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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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5號;1991年)、機車(車號FK5-668;2000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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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及對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零股投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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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4,48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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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2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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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公路監
4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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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民事陳報狀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6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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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不致過低。
8  (二)又聲請人目前擔任褓母為業,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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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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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為16,250元,雖其每月收入低於中央政府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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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每月最低薪資,然本院衡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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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間所列之每月薪資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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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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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之情事,且已據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及聘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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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正本等在卷可佐,故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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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林口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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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3,406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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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健保費749元在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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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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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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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按此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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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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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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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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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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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1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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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3,406元後,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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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元均可供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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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提出每月還款2,800元之更生方案,依聲請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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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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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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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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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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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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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2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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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4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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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6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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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8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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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10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1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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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13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4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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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2,800元,共分7216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17
為201,6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18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4月8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19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20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21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2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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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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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19.95%25
   每期清償金額:559元26
(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
   債權比率:17.13%28
   每期清償金額:480元29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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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2.22%31
   每期清償金額:62元32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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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20.82%2   每期清償金額:583元3
(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債權比率:4.47%5
   每期清償金額:125元6
(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
   債權比率:13.74%8   每期清償金額:385元9
(7)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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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4.54%11
   每期清償金額:127元12
(8)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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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2.45%14
   每期清償金額:69元15
(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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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6.64%17
   每期清償金額:186元18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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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4.28%20
   每期清償金額:120元21
(1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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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比率:3.49%23
   每期清償金額:98元24
(1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
   債權比率:0.27%26
   每期清償金額:8元27
(以上各期總數均含尾差2元,請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2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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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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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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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32
 自己名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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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34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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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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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