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周芷羽即周瑜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芷羽即周瑜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案
外人許華玲即馬薇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7,716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芷羽即周瑜甄自108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3,85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許華玲即馬薇婷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芷羽即周│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6│年息1.15% │
│ │43859 │瑜甄 │月1日起 │月2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芷羽即周│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859 │瑜甄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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